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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08-16               点击:


井冈山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防范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江西省高等学校课堂教学纪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对《井冈山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与教学活动有关的人员和部门,在教学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突发性身体不适和突发性侵害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责任事故范畴。

第三条 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责任事故分为课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三类。

第四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三级教学责任事故(一般事故),二级教学责任事故(严重事故),一级教学责任事故(重大事故)。

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认定为三级教学责任事故

(一)课程教学类

1.任课教师理论课程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不执行学校统一要求的规范;

2.任课教师实验(实训)课程大纲,或实验(实训)项目记录表不执行学校统一要求的规范;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

4.上课、监考等迟到或早退10分钟(含)以内;

5.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或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5分钟(含)以内;

6.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因设备故障原因除外);

7.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开实习教学点;

8.考试命题AB试卷内容重合率高于30%,或连年使用雷同试卷;

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试前不按规定清理考场、安排考生座位、检查证件;或监考过程中聊天、使用手机;

10.试卷评阅人错判、漏判试卷,或任课教师漏登、误登学生成绩;

11.课堂教学组织管理松散,无视学生旷课、迟到和早退等现象,导致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二)教学管理类

1.课程表编制或教学工作进程安排错误或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影响全校考试正常秩序;

3.教学运行中,信息传送不及时或不准确,影响正常教学程序。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实验室内黑板、实验台、桌椅、水电设施等损坏,报修后5个(含)工作日内仍未予修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教室、实验室等未按规定时间打开,延误上课时间;

3.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用品准备不及时或不充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二级教学责任事故

(一)课程教学类

1.教师所讲理论课程无教学大纲,或无授课计划;

2.教师所讲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程无实验教学大纲,或无实验(实训)项目安排计划,或未填写实验(实训)项目执行表;

3.无正当理由偏离授课计划安排达到总学时1/4(含)以上;

4.未经正常批准程序,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

5.上课、监考等迟到、早退11~20分钟;

6.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7.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或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5~20分钟;

8.未经批准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教学器材或教学用具;

9.按教学大纲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了作业但不批改,或不批改实验(设计)报告者;

10.不执行教学大纲要求,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实验(实训)项目,或随意减少实践教学学时;

11.教师指导不严格,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格式混乱、存在严重学术不端;或指导的学生撰写的毕业论文 (设计),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中,被通报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不合格

12.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开实习教学点,导致实习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13.考试命题出现多处知识性错误,严重影响学生考试质量;

14.试题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严重影响课程考试质量;

15.因过失原因,造成考前泄题;

16.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处理,或不接受巡考人员意见或建议,且态度恶劣者;

17.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或遗失学生考卷;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考卷,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18.期末考试结束后,不进行试卷分析;

19.未按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时间超过一周;

20.在课堂上,出现衣冠不整、酒后上课或抽烟等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二)教学管理类

1.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导致教学秩序严重混乱;

2.相关部门或个人对作弊学生不上报、不作处理者;

3.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学生正常上课;

4.因上课安排(调整)、考试安排(调整)、试卷印刷等工作出现失误,造成停课或延误考试。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实验室内黑板、实验台、桌椅、水电设施等损坏,报修后10个(含)工作日内仍未予修理,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与设备损坏,或因工作失职导致教学仪器设备申购、采购供应不及时,导致教学活动无法开展。

3.因各种原因造成校内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及时做出响应并进行现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认定为一级教学责任事故

(一)课程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上课、监考等因故意或过失迟到、早退20分钟(不含)以上;

3.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监考等教学活动中断20分钟(不含)以上;

4.不执行授课计划中对教学进度的安排,偏离正常教学进度达到总学时1/3(含)以上;

5.不执行教学大纲要求,随意删减教学内容、实验(实训)项目1/4以上;

6.在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纵容、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7.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在实验、实习及其它教学环节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8.考试命题、试卷制作错误未能事先发现,严重影响考试质量;

9.考前故意泄题,情节严重;

10.主(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学校监考管理规定,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放任学生作弊,严重影响考试结果的公正性;

11.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造成恶劣影响;或请学生代为批阅试卷。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遗失五年内(含)的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档案资料;

2.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报送与事实不符的教学检查材料或数据;

3.发生教学责任事故后,隐瞒、庇护教学责任事故,或故意阻挠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调查;

4.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材料。

(三)教学保障类

1.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与设备存在的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或遭到损坏未及时维修,导致师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

2.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学生生活设施与设备存在的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或遭到损坏未及时维修,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

第八条 其他未在本办法所列违纪内容之内,但对学校教学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和事件,按情节轻重予以认定处理。

第九条 同一责任人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以上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第二次按二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含)以上二级教学责任事故,第二次按一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同一责任人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一级教学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直至解聘。

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责任事故处理临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11人组成,具体包括:分管副校长、教务处(研究生处)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院(部)负责人代表(6人,随机确定)和普通教师代表(2人,随机确定)。分管副校长任主任委员、教务处(研究生处)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采取回避制。根据事故责任人所属学院(部门),相关学院(部)教师代表和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应回避。

第十二条 二、三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牵头,质量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学督导委参与,根据调查结果、结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联席会议方式作出决定;一级教学责任事故提交“委员会”讨论决定;凡涉及教务处(研究生处)的各级教学责任事故,以及对违纪认定存在争议的教学责任事故,均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超过2/3票数即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四条 具体处理程序:

1.教务处(研究生处)根据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和教学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学生教学信息员反馈信息和其他人员的举报信息,在教学违纪登记表中记录责任人的违纪事实;

2.教务处(研究生处)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填写《教学责任事故认定表》(见附件),由所在学院(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事故责任人,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3.二、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质量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学督导委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对教学责任事故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按规定组建“委员会”,对教学责任事故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4.教务处(研究生处)发生的教学责任事故,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组织认定并处理。

5.对违纪认定存在争议的教学责任事故,当事人可向“委员会”会议陈述其理由,由委员会讨论并投票决定。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原则:

1.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责任事故,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

2.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相关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善导致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3.造成教学责任事故且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或党纪国法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低聘或解聘。

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认定为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一年内,当事人不得参加校级以上各级各类评优、评奖;

3.扣发事故责任人1/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认定为二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含)以上等次;

2.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当年的评优评奖、职务与职称晋升实行“一票否决”;

3.扣发事故责任人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认定为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罚:

1.事故责任人该年度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等次;

2.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的评优评先、职务与职称晋升实行“一票否决”;

3.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年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可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绩效晋级、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外聘进修等工作中,必须制定与教学责任事故处理规定挂钩的政策。

第二十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聘人员出现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参照校聘教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处罚标准为:

1.三级教学责任事故:对当事人进行书面告诫,扣发其本人应得课酬总额的15%

2.二级教学责任事故:对当事人进行书面告诫,扣发其本人应得课酬总额的30%

3.一级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后即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扣发其本人应得课酬总额的60%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如对学校作出的认定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后15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研究生教育的各类教学活动,其他教育形式和教育层次的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井冈山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井大发〔2020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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