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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专业预认证、预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8-16               点击:

井冈山大学专业预认证、预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教务字〔202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专业认证与评估对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作用,构建学校专业建设质量提升长效机制,学校实施专业预认证预评估制度。为规范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业预认证与预评估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包括:

1.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由相关评估机构实施的师范类专业认证;

2.由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组织实施的工程专业认证;

3.由教育部医学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医学类专业认证;

4.按照教育部提出的其它相关专业认证或专业评估要求,由相关机构组织实施的有关专业认证、专业评估;

5.江西省教育厅委托相关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有关专业评估;

6.经学校研究认可,由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其他专业认证或专业评估。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业预认证与预评估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下进行,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管理。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专业预认证与预评估的要求,主动配合评估中心和学院(部)做好专业预认证与预评估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专业所在学院(部)是做好专业预认证与预评估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学院(部)党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的本科专业预认证与预评估工作。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五条 专业预认证与预评估主要参考国家专业认证标准、以及省教育厅专业评价标准要求开展对标自评,以查缺补漏、弥补短板、整合资源,增强在评价过程中的竞争力。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六条凡国家已出台认证标准,且已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相关招生专业,必须主动申请国家专业认证、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专业评估。学校每年对拟申请国家专业认证或接受上级专业评估的专业进行预认证与预评估。

第七条 尚未出台专业认证标准的专业,学校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评估。评估标准由评估中心制定。

第八条 评估中心负责制定专业预认证与预评估工作方案,审核认证与评估材料,在此基础上邀请校领导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业的自评自建情况开展预认证与预评估。一般采取“专业自评、院长报告”相结合方式以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进行。其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专业自评。根据国家、省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发布的专业认证和评估标准要求,撰写专业数据分析报告和专业自评报告。

2.院长汇报。依据专业自评报告内容,向校领导(专家)汇报自评情况和整改思路。校领导(专家)根据专业建设情况(70分)和改进思路(30分)为各专业评分,同时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专业预认证与预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1.每年各有关专业按通知要求,向评估中心提交专业认证和专业评估的数据分析报告和自评报告。

2.评估中心初步审核并提出修改反馈意见,学院(部)进一步完善专业认证与评估的数据分析报告和自评报告。

3.评估中心安排各学院(部)院长(主任)向校领导(专家)汇报专业自评结果及问题整改思路。

4.评估中心根据汇报会上校领导(专家)对各专业提出的评价与整改意见,形成本年度我校专业预认证与预评估的问题整改报告。

5.相关专业根据整改报告要求完成整改。教学规范性问题,限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师资、条件和教学成果等问题,一个月内形成经学校同意的限期整改方案,报评估中心备案。

6.评估中心将各专业存在的师资、条件等问题整改的需求汇总提交学校讨论,研究解决办法。对存在的教学成果问题由学院(部)根据整改方案逐步解决。

第六章奖惩

第十条 奖励。学校将预认证和预评估结果与学院(部)绩效考核挂钩,与专业建设项目评审挂钩。对专业认证获通过、专业评估排名居前四分之一(参评专业不少于四个)或校内评估获优秀评价的专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绩效考核方案和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处罚。对国家已出台专业认证标准,符合认证申请条件但三年内未提出申请的专业,或申请国家专业认证两次未通过受理(两次申请受理相隔不得超过一年)的专业,或省专业评估排名倒数第一(参评专业不少于四个)的专业,学校按照《井冈山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井大发〔2018〕21 号)文件中有关专业退出程序,做出停止招生决定,特殊情况需保留的专业则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井冈山大学课堂教学质量不合格教师持续改进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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